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05-28 点击数: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4。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热爱学校,乐意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部门推荐或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并经学校选举大会通过后产生正式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采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各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置在产学研合作中心,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

(二)因年龄、身体及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

第十四条 学校列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项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指导学术道德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供调查结果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学术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五)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六)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十九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十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十一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采取无记名或实名投票方式,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要求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公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如无规定的,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上述文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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