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15 点击数: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府〔2012122号)《中山火炬开发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火炬党政办20193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审核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报废和统计工作;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优化固定资产配置;
  协助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
  组织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含有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按资产类目、使用方向确定归口管理部门:行政办公用资产(含公务用车)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教学、科研资产归口教务处管理;生活与后勤资产(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归口总务处管理;图书、文献资源归口现代教育信息中心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归口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归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严格控制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新增规模。

    总务处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的调配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指定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如有资产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报财务资产处备案。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落实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建立重要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台账、固定资产管理卡;确定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张贴固定资产条形码标签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分散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验收;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提出固定资产增加、变动、处置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  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应按规定流程报区财政局审批,凭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的书面通知调整相关固定资产账目价值。具体账务处理,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固定资产购建按学校和区管委会规定严格审批,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先由使用部门组织对照合同条款自行验收;再按相关规定报学校验收小组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构建、改良按下面流程报增;固定资产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按区财政局规定报增。

固定资产报增流程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财务资产处备案,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再上报区管委会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防止固定资产损毁。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要将每一件固定资产落实到具体的使用人(责任人),并明确部门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者的职责范围,即:教职工对自己使用(管理)的资产负直接责任;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所有资产负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2年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财务资产处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各二级单位先组织自查,学校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固定资产清查报告。

通过固定资产清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账实不符及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使用(管理)部门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学校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处理完成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变动(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使用方向、现状发生变动),使用(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使用部门、使用人发生变动的,还须打印资产变动报告单签字、盖章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变手续。

因工作需要调整办公场地,使用(管理)部门应带走固定资产或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否则,造成资产丢失的,应追究使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人调离本部门或离职,使用(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变手续。否则,造成资产丢失的,应追究使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能够调剂使用的,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剂申请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报废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符合以下基本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6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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