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暂缓就业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7-06-14 点击数:

为做好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处函[2016]16)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及暂缓就业年限。

1、办理对象:取得我院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2、暂缓就业年限:自毕业当年的71日起,有效期两年。

第二条 办理暂缓就业的工作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每年51日-31日,学生填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交就业指导部门。

2、就业指导部门调整就业方案:每年61-9日,就业指导部门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系统调整毕业生就业方案,将“正常派遣”改为“申请暂缓就业”并提交系统确认

3、资格审核:每年610日-12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学院上报的毕业生暂缓就业数据进行审核。

4、领取条形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每年620日-24日(具体时间安排参照当年省就业指导中心文件要求)。

5、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每年62030日,毕业生离校前,须到就业指导部门签订并领取暂缓就业协议书。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学院、省就业指导中心各一份;条形码一式四份,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档案各贴一份。

6、档案移交时间:每年711日-728日(具体安排参照当年省就业指导中心文件具体要求)。就业指导部门将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一份)与毕业生档案送交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如逾期未送档案,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按照暂缓就业未生效的毕业生处理。毕业生档案要求:《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档案要按条形码后四位数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档案材料要齐全,密封档案并在档案袋正面列明内容清单;

7、如需取消暂缓就业,在学院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由学院就业指导部门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在学院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则由学生本人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有关事项。

1、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派遣、调档等相关手续。

2、省就业指导中心未委托任何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就业指导部门和系部有责任提醒毕业生注意鉴别,避免上当受骗。

3、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其户口保留在原所在地,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4、在办理暂缓就业和档案管理手续的每一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我院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就业指导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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