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1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范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和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下称校办)是学校的督查督办工作机构,由校办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作办理原则。校办负责督查督办,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作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时限、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明确时限,讲求效果,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得当。

(三) 着眼全局、突出重点原则。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督办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重要来文、领导批示等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重要发文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是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和部署的重要工作等;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所做出的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 重大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五)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对于需要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校办及时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校办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后,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一般情况应一事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为单位进行立项。

(二) 交办。对立项登记的事项,校办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把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对各种会议、来文等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校办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单。

(三) 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校办。为及时了解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校办采取通知、发《催办单》、召开协调会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同时,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工作。

(四) 办结审查。校办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后,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交办时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符合要求者,将督办结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校办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 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校办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将相关情况向校办反馈备案。

第八条  建立通报制度。利用学校办公自动化平台或简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学校将各单位督查督办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工作体系,作为其部门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校办将相关情况分送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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