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5-11-07 点击数: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年修订)


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籍学生。联合培养学制在校生的违纪管理参照其学籍所在高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学校章程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二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受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受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五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不遵守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一)伪造请假条、各类证书、学生证等;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三)其他不遵守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

第八条 偷窃、诈骗、倾吞、冒领公私财产者,除据实赔偿损失外,被认定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作案者,加重处分;

(五)团伙作案,其为首分子和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主动交代错误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财产或对公、私财物及人身构成威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提供凶器及作伪证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对肇事者(指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挑起群架,主要参与、扩大事态者加重处分;

(二)对打架者,凡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殴打事态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四)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持械参与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打架斗殴中动用凶器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图谋报复,邀约校外人员进校肇事打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存放麻将、色子、牌九等赌博用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具、赌场、赌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使用麻将、色子、牌九等进行赌博者,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两次及以上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赌博而导致打架斗殴、抢夺财物或产生其他犯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或抗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明知赌博不制止,反而参与、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禁止酗酒,对参与酗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涉毒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实际情况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吸食、注射毒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对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以“同乡”“同宗”名义成立组织,并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责令解散组织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二)侮辱他人者;

(三)在公共场所有严重不雅行为者;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

(五)制作、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者;

(六)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辱骂、威胁、恐吓他人者;

(二)拒绝、阻碍或影响管理人员执行校规者;

(三)造谣、陷害他人者;

(四)伤害他人者。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含)以上处分。

(一)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无正当理由晚归者;未经允许串访异性宿舍者;带酒水入宿舍者;存放刀具、酒瓶、棍棒等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者;存放违规电器者;私拉电线者;饲养宠物者;在宿舍内饮酒者;在宿舍内抽烟者。

(二)有以下情况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者;无请假夜不归宿者;使用违规电器者。

(三)有以下情况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私自改造电路者;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充电者;存放枪械者,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两次(含)以上宿舍违纪者,加重处分。

(五)其他没有列举的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干扰学校管理、教学、生活秩序者,根据实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以上处分。

(一)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冲插、拥挤队列,扰乱饭堂、会场、活动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穿拖鞋或只穿背心、超短裤上课和进入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而不听劝阻者;在宿舍、教室内喧哗、吵闹,或以其他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

二)有以下情况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公共道路、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工具者;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制度者;违反军训纪律者;在校园内抽烟者。

三)有以下情况者给予记过处分:

组织、租用非法营运车辆者。

(四)其他没有列举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堂教学时间原则上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整为振动状况(教师要求使用手机除外),若被发现使用手机,在同一课堂上连续2次被授课教师点名提醒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含军训)属于旷课,每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37-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2.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不出示者;

3.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者;

4.考试前被发现有夹带行为者;

5.考试前在衣服、身体、课室桌面、墙面等处作小抄者;

6.考试时左顾右盼,有偷看他人试卷嫌疑者;

7.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8.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9.被现场发现传接纸条或试卷者;

10.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11.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发生上述“警告”任一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因违反考核纪律受到警告处分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

1.利用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小抄等资料进行抄袭者;

2.抄袭他人答卷或稿纸、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者,或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3.借故离开考场(如上厕所等)偷看与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者;

4.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因违反考核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不管是否抄用);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者;

3.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

5.故意污损、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者;

6.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7.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五)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2.偷窃试卷或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卷、试题答案者;

3.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4.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考核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后,再次违反考核纪律达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因违反考核纪律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凡违反考核纪律情节恶劣、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平时作业、课程设计、调研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课程成果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根据实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有以下情况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弄虚作假,欺骗客户者;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者;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的;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或校勤工助学励志中心以及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者;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在勤工俭学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损害大学生形象者。

二)有以下情况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非法传销者;到娱乐场所从事非法活动者。

(三)其他没有列举的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各项评优评奖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者,一经查实除取消所获奖项外,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校内及校外)或其他通讯工具违纪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反国家相关网络、通讯、信息管理法律者;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利用网络伤害个人、集体或其它组织者;

(三)违反国家相关网络、通讯、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者;

(四)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名誉、隐私信息,或在网络上恶意污辱、诽谤他人者;

(五)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者,或有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者;

(六)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篡改者,或造成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损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

(八)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造成严重影响者;

(九)未经批准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

(十)有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毕业生工作纪律者,根据实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毕业生文明离校相关管理者;

(二)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和他人荣誉、破坏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态度恶劣或妨碍工作人员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三)多次违纪,或多次受过处分者;

(四)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六)对抗调查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者;

(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且经查证属实者。

第三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结业换毕业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之内再次因违纪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根据违纪事实,处分机构作如下安排:

(一)因学生违纪,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意见,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并发文,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因学生违纪,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意见,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学生工作部;经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的学生工作会议审核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发文;

(三)因学生违纪,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由二级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意见,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学生工作会议审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步报教务部备案,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核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类处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二级学院、学校范围内公布,同时各二级学院必须在学生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在学生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家长并确认。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条 因明显抵触和反对党和政府现有方针、法令、政策,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等事实行为,经教育不改者,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商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事宜统一归口学生工作部管理,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归档。

第四章  申  诉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相关二级学院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送达学生本人,可采用以下方式: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至少两名送达人员见证并签名;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实施。如学生本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五章  后续教育

第四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 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处分期满后,学生可向其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并附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由发出处分的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如下:

(一)处分期满并有突出表现者;

(二)受处分后再无违规违纪行为,并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者;

(三)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或者补考通过者。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凡受到两次(含)以上纪律处分者(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

(二)凡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纪律处分;

(三)处分期内未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或相关佐证材料者;

(四)申请解除处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

(六)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

(七)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四十九条 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学生待遇,该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下应由学生家属来校办理手续并接回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日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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